四、转型期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趋势与展望 (一)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趋势与问题 1.十分关注法理学的现实问题 面向当下社会、面向政治实践是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理学研究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明显的反思批判性,无论是反思法治实践还是法学发展,但是这种反思似乎缺乏建设性。卓泽渊从基点、区域、文化和性质四方面对中国现代法治提出了反思,认为中国现代法治既应是世界的更应是中国的,既应是城市的也应是农村的,既应以传统为基础也应以现代为目标,是经历革命后在现代的更新和发展,不是革命的而是建设的。
进入 徐显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理学 社会转型 学科发展 。社会法学与价值法学虽然不可或缺,但它们都不能担当法学作为职业知识的使命,前者容易陷入"无原则"或"丧失立场"的困境,后者则因为主要是主观评价而难以成为认识或真理的问题。法理学是一门颇具思辨精神的学科,从事法理学研究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积累和多年的社会角色训练。反对解释原则之精髓在于,文字意义完全清楚就无需解释,只需贯彻执行。人权如果仅仅停留在价值论证的层面,则无法对现实产生真正普遍和有力的影响。
如何理解诉讼调解的再次兴盛?诉讼调解的发展前景如何?吴英姿认为诉讼调解制度的"审判权本位"是影响其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提高法院调解的制度化程度,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 和谐社会要求和谐法治。1980年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司法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罪(参见《国史通鉴》第4卷,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
除了极个别的虐待狂,也无人爱好酷刑。(三) 公利主义借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 在这里,我们应当着重关注的是,作为一种学说,公利主义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存在于它从所谓普遍有利的结果的角度对人类行为、政治与社会政策作出一般估价,而且在于它解释结果的特殊方式。假如人活得长是绝对价值,假如死的痛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大于活的痛苦,那么,死亡比起伤害,当然是最严重的酷刑了。结果主义理论又被称作客观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认为行为的最终后果是道德上的唯一决定因素。
野蛮的仪式是为了祭典信念,宗教裁判所的火刑是为了维护宗教真理。例如,即便刑讯逼供有时侯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刑讯是以造成极度痛苦的方式显示权威的力量,使得受刑者因胆怯、崩溃而服从,或者,以造成极度痛苦的方式造成极度的恐惧,使得受刑人因本能地期望中止痛苦或不再加重痛苦而作出违心的选择,所以,这样的服从或选择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尤其是心灵的、长久的痛苦。
这个词条的解释多少反映了世界上许多人对战争的看法。只要杀死罪犯有利于社会功利,死刑就是合乎道德的。在许多场合,人们通过对敌人施用酷刑,表达自己的政治热情,宣泄某种近似宗教的情感,尤其是在缺乏合格的宗教环境和法治环境的情况下,这种热情的表达和情感的宣泄必定采取可怕的方式。从酷刑的历史和现实,我们观察到的,不仅仅是人的性恶还是性善的问题,而且是人类伦理与制度的性恶还是性善的问题。
死刑的逻辑之不同于酷刑,不过在于它还有强烈的报复因素。我们知道,死刑通常被看作最严重的酷刑"。功(公)利主义并不像我们通常从汉语字面所误解的那样,是自私自利的。酷刑的伦理是施虐的伦理,施用酷刑,不仅会导致施虐者品德的败坏与恶劣,而且会导致观虐者品德的败坏与恶劣,乃至形成受虐、施虐、观虐的制度性共谋,所谓嫌疑人不打不招、警察不打手发痒、观众不见打不解恨是也。
三是公利主义(Utilitarianism),它把法律、道德看做一种公利衡量体系,一种交易规则体系,认为只有行为的结果对所有的人都有利时,才具有道德正当性。尽管公利主义预设了个人主义的前提,但是,它还是导致了把社会作为整体的集体主义价值判断。
[12] 管营喝叫除了行枷,说道:'你那囚徒省得太祖武德皇帝旧制:但凡初到配军,须打一百杀威棒。(二) 反酷刑的逻辑 有意思的是,反对酷刑的人们,也同样怀抱浓厚的政治热情乃至宗教情感。
研究死刑的学者围绕预防论和报应论展开争论,例如,有些试图证明死刑对潜在的罪犯有威慑功能,有些则认为任何经验事实都不能证明死刑对潜在的罪犯有威慑功能,相反,死刑可能因渲染屠杀气氛反倒刺激犯罪。有一件让我随着年岁增长越来越清晰的童年往事。在上述意义上,酷刑不仅损害受刑人之作为人的尊严和自由,而且损害施刑人乃至观刑人之作为人的尊严和自由。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只要人类还要以战争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酷刑就不会禁绝。这个逻辑的核心,就是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增进公共的福祉。为成全自身清白,任凭罪犯嚣张而让千万无辜者死亡,实属道德怯弱。
当然,这样的解释,还是不能够回答,为什么现代刑法废除酷刑却保留死刑,为什么反对酷刑的人们却拥护死刑。不仅破坏人权原则和法律制度,而且毒害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人权公约和机制的功能表示过分的乐观。按照现代汉语惯常的用法,当我们说一个人有点功利的时候,是完全贬义的,甚至否定这个人的道德人格。
二是伦理上的利他主义(Ethical Altruism),认为只有行为的结果对除行为者外的其他每个人都较为有利时,才具有道德正当性。这显然与我们所说的道德概念相悖。
其次,由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事物的可意状态,公利主义成为一种改革的、实践的学说。在秉承公利主义这一点上,死刑和酷刑是完全一致的,它们都是通过给受刑人施加痛苦来满足假想的社会利益。反酷刑运动也同样闪烁着人类智慧的光芒。古代中国有包括凌迟在内的花样繁多的酷刑,古代西方也毫不逊色。
依据反酷刑的逻辑,酷刑被视为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可耻而邪恶的践踏,是违反人类本性的罪孽。[16] 坦率地讲,以上的论证,都是对的,但不够充分,不够彻底,因为它们不曾触动公利主义逻辑,相反,倒是在不少方面强化了公利主义逻辑
[13]显然,在这里,废除肉刑是为了符合所谓世界文明潮流,用今天的话说,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从常识上看,伦理利己主义似乎有很大的麻烦,因为按照伦理利己主义,说谎、偷窃甚至杀人,只要对行为者有利,并且他未被逮住,就是在道德上可允许的。
不能依赖口供,把口供作为最可靠的定案依据。所以,从古典公利主义到现代公利主义,都明确主张个人自由、社会平等和政治民主,尤其是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的选择和欲望。
因此,我们应当关注的,不是酷刑的手段,而是酷刑的逻辑。英文版载于夏勇先生英文著作The Philosophy of Civil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China, by Xia Yong,Ma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1. 英文"Utilitarilism",汉语通译功利主义。《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战争的定义是,用来解决民族之间、国家之间、政治集团之间以及不同阶级之间和宗教派别之间矛盾的最高斗争形式。但是,在莱文教授设想的那种情形下,公利主义为什么又会选择酷刑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追寻公利主义最实质的立场及其方法论。
注释: [1] Brian Innes, The History of Torture, Brown Packaging Books Ltd, pp. 26–28.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Fifth Edition, pp. 1335–1336。[8] 参见 Norman P. Barry, An Introduction to Modern Political Theory, Second Edition, 1989, St. Martin's Press, p. 122. [9] 参见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p. 22–27. [10] 莱文先生还对酷刑预防论做了这样的论证:我并不主张酷刑作为惩罚。
不过,我要进一步说,惟有完全以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优先价值的伦理和制度,才能够禁绝酷刑。主要理由基本上出自对经验事实的总结,如,无罪推定既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诸多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有利于提高刑事侦察和诉讼工作的水平。
包括我在内的其他的小朋友不敢上去来一下,不知是因为胆子小,还是天生的恻隐之心,但是,无人会怀疑其中的铁一般坚硬的逻辑:对敌人的残暴就是对自家人的爱护,对敌狠就是对友亲,因此,在那样的场合下,是无人敢于挺身而出来反对来一下的。既然战争的逻辑与酷刑的逻辑是一样的,那么,和呼吁反对战争、优待战俘一样,要求执法官员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使用酷刑,不得刑讯逼供,对于改进整个人类文明的意义和作用,其实和在幼儿园教导礼貌举止,是差不多的。